汪志国律师亲办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汪志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9
浏览量:345

【经办案例】: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办理结果】:本站汪志国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原告起诉后,经包括代理律师在内的各方共同努力,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在收回房屋后撤诉。

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搬出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53号大都会西侧裙楼西楼商厦五楼商铺,将该商铺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38413.7元、房屋租金10225.5元、物业管理费1188.9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1230,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大都会广场西侧裙楼西楼商厦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大都会西侧裙楼西楼商厦五楼商铺(共壹个,建筑面积2378平方米),承租期为20081230日至20131229日止,被告的租金缴纳时间为每年3691223日以前按指定方式向原告交纳下一期租金,租金以叁个月为一期缴纳。同时,合同第十条第3项明确约定: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已交纳的其他费用,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不按约定时间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达七天(自本合同约定的应缴租金之日起算)以上者。 合同订立后,原告随即按照约定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09615日前缴纳五月费水电费及七月份物管费,2009623日前缴纳当期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交纳。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非常严重,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遂于200973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了《重庆大都会广场西侧裙楼西楼商厦商铺租赁合同》并通知被告于200978日前退场。但直到今日,被告仍未退场。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权利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继续使用原告所有的房屋,理应搬出。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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